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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政府市有財產審查小組設置要點」第三點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2.11.19
發文字號: 府財產字第1021002525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臺南市政府市有財產審查小組設置要點」第三點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市有財產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容: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臺南市市有財產之爭議、處分事
    項,特設置本府市有財產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市有財產處理政策之研議。
(二)市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查。
(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審查。
(四)非公用不動產處分方式及價格之審查。
(五)其他市有財產處分案件之審查。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就下列人員組成之,並以本府財政處處長為召集
    人:
(一)本府財政處處長。
(二)本府交通局局長或副局長一人。
(三)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或副局長一人。
(四)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或副局長一人。
(五)本府地政局局長或副局長一人。
(六)本府工務局局長或副局長一人。
(七)本府稅務局局長或副局長一人。
(八)本府參事或參議二人。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處主管非公用財產業務科科長兼
    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事務;置幹事若干人,由召集人指派財政處人
    員兼任,協助執行會務。
五、本小組會議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得
    指派出席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會議決議,應於陳報市長核定後移請主管機關辦理。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財政處依規定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