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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賸餘款處理原則」第三點、第四點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2.10.23
發文字號: 府教會(二)字第1020863715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臺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賸餘款處理原則」第三點、第四點
法規名稱: 臺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賸餘款處理原則
容:
一、臺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主要財源係由臺南市市
    庫(以下簡稱市庫)予以撥補,基於總資源有限及各部門資源配置之
    合理性考量,並使年度賸餘款處理有所遵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當年度賸餘:係指當年度之基金來源收入決算數與基金用途支出數
      (含決算數和保留數)之差額。
(二)以前年度賸餘:係指以前年度留存本基金可供運用之賸餘款。
(三)自有財源之收支對列賸餘:係指當年度收支對列之賸餘款。
(四)中央款賸餘:係指當年度中央政府補助款項之賸餘款。
(五)市款賸餘:係指當年度市庫撥補款扣除核定之專案控管款項後之賸
      餘款。
三、當年度賸餘以其來源別區分為自有財源之收支對列賸餘、中央款賸餘
    及市款賸餘三種,依下列規定辦理留存或非留存:
(一)自有財源之收支對列賸餘: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及所屬二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僅將考試報名費收入賸餘列為留
      存項目,其餘列為非留存項目。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收支對
      列賸餘皆列為留存項目由學校彈性運用。
(二)中央款賸餘:賸餘依原補助機關規定辦理繳回該機關或留存本基金
      。但執行時,獲中央補助執行之計畫如有市款相對應配合者,除計
      畫有相對應比例限制外,應優先支用中央款。
(三)市款賸餘:
   1.教育局及機關學校當年度市款賸餘,屬用人費用之賸餘為非留
     存項目。
   2.教育局及所屬機關當年度市款賸餘,非用人費用之賸餘為非留
     存項目。
   3.學校當年度市款賸餘:非用人費用中屬各校經常門分支計畫經
     費賸餘,除「計時與計件人員酬金、電腦及網路使用費、游泳
     池水電及管理費、土地租金列為非留存項目」外,其餘列為留
     存項目,其中學校水電費賸餘及博愛國小英語村經費賸餘,為
     專款專用之留存項目。
      屬建築及設備計畫經費賸餘其中由市府移編資本門經費賸餘為非留
    存項目,其餘經費賸餘為留存項目。
      前述學校當年度市款賸餘留存項目,其支出用途限制於改善教學環
    境設備。
四、支用賸餘款作業如下:
(一)俟當年度決算作業完成後,教育局及所屬機關學校應依第三點規定
   分別計算留存項目和非留存項目之金額,報由教育局彙整並轉臺南
   市政府核定。
(二)賸餘款中非留存項目之金額,應辦理移撥教育局分基金,由教育局
      統籌運用。留存項目之金額,供作未來基金用途之財源,由教育局
      及機關學校彈性運用。
(三)如年度中因應業務需求有動支必要,而未透列預算須申請超支併決
      算時,經費來源為自有財源收支對列賸餘者,應報由機關首長核准
      ;經費來源為中央款賸餘者,應由主管機關核准;其他基金賸餘之
      動支,應專案簽報臺南市政府核准。
五、機關學校填報本基金留存、非留存項目數據與會計帳務分項計畫編號
    分類正確性,將列為教育局和臺南市政府主計處查核之重點項目。
六、每年視基金運作情形、各年度實際決算情形及學校節流效果等因素評
    估調整留存項目及支應剩餘款作業方式,以落實節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