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臺南市政府101年4月9日府勞訓字第1010278356號令發布
,並自101年3月19日生效
2.臺南市政府102年2月8日府勞訓字第1020141672號令修正
3.臺南市政府105年5月11日府勞訓字第1050464715號令修正
第四點、第六點、第十一點,並自105年4月12日生效
4.臺南市政府105年10月26日府勞訓字第1051097716號令修正
第八點、第十點,並自105年10月13日生效
5.臺南市政府109年2月26日府勞訓字第1090252694B號令廢止,並自109年2月1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