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臺南縣政府八九府法制字第 194209 號
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臺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20206328 號令
修正發布第 9、11~1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八日臺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7010222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90360003
號公告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繼續適用
5.臺南市政府101年7月4日府法規字第1010556694C號公告廢止繼續適用,
並自101年7月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