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七月七日臺南市政府(73)南市秘法字第 11661 號
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臺南市政府(77)南市稅法字第 3705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臺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字第 225344 號令修正發
布
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臺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字第 09409504890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16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稱:臺南市立
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臺南市政府南市行法字第 09826552660
號令修正公布第 2、3-1、6、8、15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90360003
號公告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繼續適用
7.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七日廢止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00830577C 號
公告廢止;並自一百年十一月十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