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府為審查本市共享自行車營運與變更營運之許可事項,依臺南市共享自行車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設臺南市政府共享自行車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為規範本小組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查本自治條例所定營運及變更營運之許可事項。
(二)審查其他與共享自行車營運及變更營運有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指派;其他委員由本府所屬下列機關指定科長或課長以上層級代表一人派兼之:
(一)經濟發展局。
(二)工務局。
(三)財政稅務局。
(四)警察局。
四、本小組會議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
會議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機關派兼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六、本小組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學者或專家列席。
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