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0.03.05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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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告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臺南市都市更新單元內公有土地達一定規模,除特殊原因外,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其一定規模及特殊原因」,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都更字第1080687299A號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都發類
圖表附件:
公告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臺南市都市更新單元內公有土地達一定規模,除特殊原因外,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其一定規模及特殊原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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