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展公園綠地認養維護成效,
特訂定本規範。
二、補助對象、項目及發放單位:
(一)本規範之補助對象為認養本市公園綠地在案之單位(以下簡稱認養
單位)。
(二)補助項目:
1.與公園綠地清潔及維護有直接相關之品項。
2.與公園綠地清潔及維護有間接相關之品項;惟本項費用列支不
得超過該年度核銷總額百分之三十。
(三)發放單位:由各區公所代為辦理作業費之發放及前款補助項目之認
定。
三、補助條件:
(一)每座經認養公園綠地每年度以補助一次,並以一萬元為限。
(二)同座公園綠地有一個以上認養單位申請認養,以優先認養者為補助
對象。
四、經費之用途:
(一)作業費應覈實用於與公園清潔及維護相關之品項,不得他用。
(二)作業費涉及財物或勞務採購,發放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設、浮報或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本局得撤銷及收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並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認
養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作業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每年度八月由各區公所統計認養公園數,經本局核算該年度補助總
金額後,通知各區公所製據送本局請款,後續發放及核銷作業採就
地審計方式辦理。
(二)當年度之補助款僅得以當年度開立之原始憑證辦理核銷。
六、督導及考核方式:
(一)經核定補助者,應依補助用途覈實辦理,未經同意擅自挪用者,撤
銷補助。
(二)本局得不定期查核各區公所留存之憑證及資料文件檔案。
七、附則:
(一)受補助認養單位應於物品或其他設備之適當位置標明「臺南市政府
工務局補助」。
(二)依本規範補助所產生之智慧財產項目,本局擁有非營利之永久使用
權。
(三)本規範內容若有未盡事宜,依「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