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性別平等,營造性別友善職場,
確保婦女參與公務行政及決策領導之平等機會,縮短兩性主管比例上
的差距,以平衡各級主管職務人員進用之性別比例,並增進首長用人
之性別意識,特訂定本原則。
二、友善人事遷調原則:
各機關辦理各級主管職務異動時,應以機關內現有職員單一性別占
機關人數比例為平衡目標,並積極拔擢女性進入領導階層、推動機關
內工作家庭平衡以提升女性爭取擔任主管意願,凡於辦理主管職務陞
遷、調動或遴補時,在候選人員資歷相當情形下,適時提供首長了解
機關各職務性別比例現況,並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辦理優先
陞遷,其相關人事遷調原則如下:
(一)辦理簡任職務任免遷調案時,提供機關內相關職務目前進用之男性
、女性人數供首長評分參考,並建請首長優先晉升少數性別(女性
或男性)。
(二)積極拔擢女性人員進入領導階層,於股(課)長以上各級主管職務
出缺,以其平時工作表現績優,具有特殊貢獻,或參加相當培育訓
練者,本功績原則評審,優先拔擢陞遷,如在侯選人員資歷相當情
形下,於考量機關性別比例現況後,建議優先晉升表現優異且具發
展潛能之女性人員,以提高女性擔任主管之機會。
(三)辦理職務陞遷、調動作業,於符合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前提下,適
時提供女性人員離家工作且其家中有學齡前幼兒之情形予首長,作
為職務調動參考。
(四)各機關對於性別落差較大之專業領域職務(如工程、農業等),應
適時培植女性人員於參加相關專業訓練及取得資格,以平衡各領域
職務之性別比例。
(五)辦理機關甄審委員會改派時,考量任一性別有否符合法定性別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