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臺南市街頭藝術發展,減少非法
任意塗鴉行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塗鴉專區,係指公有、私有之地面、牆壁、設施、樑柱
、涵洞或其他土地定著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向本府文化局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府文化局核准
並公告。
(二)本府文化局以書面徵得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同意借用後,經本府文化
局公告。
三、塗鴉專區經本府文化局公告後,開放塗鴉創作,本府文化局並應於其
官方網站登載公告內容四、塗鴉專區得依所有權人與管理者之需求,
由所有權人與管理者另訂場地使用規範。
五、塗鴉專區每四個月由本府文化局進行漆除,創作者不得有異議。
六、塗鴉專區之作品,不得有妨害風化之內容,如創作作品有中華民國刑
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經民眾、所有權人或管理者
舉發,一律清除,創作者不得有異議。
七、塗鴉專區之廢止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向本府文化局提出書面申請或請求,經本府文
化局核准並公告廢止。
(二)由文化局公告廢止後,書面通知所有權人及管理者。
前項塗鴉專區之廢止,本府文化局應於其官方網站登載公告廢止內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