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臺南市美術館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
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應於臺南市美術館(
以下簡稱美術館)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辦理下屆
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
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因故不及改聘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
改聘董事及監事就任,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由監督機關
於一個月內遴選適任人選後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
滿為止。
第 四 條 有本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
董事及監事,其已聘任者,經本局依法確認後,應報請監督機
關解聘之。
第 五 條 董事及監事未依規定請假,無故連續不出席董事及監事會
議達三次者,本局依職權或依美術館所送相關文件資料,應報
請監督機關解聘之。
第 六 條 董事及監事有本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所定情事之一者,
美術館應依權責提送相關文件資料,經本局依法確認後,報請
監督機關解聘之。
第 七 條 監督機關辦理前條解聘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
之機會。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