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0.01.21 04:3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衛食藥字第1050587150A號 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衛生類
圖表附件:
附表.doc
附表.odt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
簡稱本法)案件,依法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
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權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違反本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前點所定裁罰基準處罰仍屬過輕或
過重者,得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並應敘明加重
或減輕之理由。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