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0.02.26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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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核發及補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40422442A號 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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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請核發或補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者,應繳納工本費每張
新臺幣二百元。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