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自殺個案資料庫之使用及管理,
特訂定本要點。
二、自殺個案資料之資料項目如下:
(一)自殺死亡檔案。
(二)自殺未遂檔案。
(三)自殺高風險檔案。
三、自殺個案資料來源如下:
(一)自殺死亡檔案:
1.每月十日前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衛生所提供之自殺死
亡月報表。
2.本府消防局登錄於行政院衛生署緊急醫療管理系統資料中送醫
原因為自殺者及本府警察局及其所屬機關提供之自殺個案通報
表。
(二)自殺未遂檔案:
1.本府消防局登錄於行政院衛生署緊急醫療管理系統資料中送醫
原因為自殺者及本府警察局及其所屬機關提供之自殺個案通報
表。
2.行政院衛生署自殺防治通報系統中自殺未遂個案之住居所在地
為本市之個案。
3.因其他行政通報及人道通報所得資料。
(三)自殺高風險檔案:因其他行政通報及人道通報所得資料。
四、自殺個案資料,分為自殺死亡者、自殺未遂者與自殺高風險者之紙本
資料及電腦檔案資料。
五、自殺個案資料庫之設置使用及管理:
(一)由本府衛生局自殺個案管理師(以下簡稱個管師)負責自殺個案資
料之蒐集、統計及檔案管理。
(二)自殺個案紙本資料:
1.應存放於特定資料冊,置於特定資料架上,並上鎖管理。
2.保存年限為三年,屆期應以碎紙機銷毀。
(三)自殺個案電腦檔案資料:
1.個管師應向本府衛生局申請行政院衛生署公共衛生資訊服務入
口網之自殺防治通報系統帳號及密碼後,始得使用。
2.電子檔案應妥善保管及存檔。
(四)個管師於業務移交或離職時,應將自殺個案資料連同辦理移交,並
保持完整,不得攜離服務單位或任意拷貝而供他人使用及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