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補助類別及金額如下:
一、建物整修類:歷史老屋之整建或修建,單次補助金額
上限為新臺幣八十萬元。
二、文化經營類:以歷史老屋從事有助於提升在地生活、
文化藝術或傳統技藝等文化事業經營,每月補助金額
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
三、教育推廣類:歷史街區、歷史老屋保存活化之教育推
廣等計畫,每件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其他類:經主管機關認定其他有關歷史老屋、歷史街
區之振興事項,每件補助金額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認定
。
第 三 條 申請補助之方式如下:
一、申請補助標的為歷史街區者,應檢具申請補助計畫書
及相關文件,單次申請補助期程以一年為原則。
二、申請補助標的為歷史老屋者,應以建築物為單位,並
檢具下列文件,單次申請補助期程以一年為原則: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歷史老屋及其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或委託證明書或
含授權修繕之租賃契約。
(四)土地及建物權利證明文件:包括近三個月內之土地
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五)申請計畫書:包括申請獎勵類別、基地位置圖、歷
史老屋現況圖與照片、建築完成年代文件、整建或
修建或活化計畫書圖內容、經費明細表與經費分攤
情形、實施期程、預期成果及經營管理構想。
(六)補助款項切結書(附件二)。
第 四 條 申請案件具備下列情形之ㄧ者,得優先補助:
一、歷史老屋整建或修建並申請建築執照。
二、歷史老屋立面及景觀有助於形塑延續街區風貌。
三、提供公眾使用且未設置其他封閉性設施。
四、申請人自籌款達執行經費百分之七十以上。
五、歷史老屋所處之歷史街區,三年內曾進行街區改造工
程。
六、公有歷史老屋由民間辦理整修或經營。
七、前一年度申請案件表現優良。
八、振興方案載明優先獎勵補助事項。
九、其他經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委員會審議優先獎勵補助
事項。
第 五 條 本辦法補助類別於每年度公告受理申請,並以競爭制擇選
優先補助者。
第 六 條 主管機關得於受補助者計畫執行期間進行必要之勘驗。
前項勘驗執行,主管機關得委由專家學者協助辦理。
受補助者拒絕、規避或妨礙勘驗者,主管機關得停止撥付
賸餘補助費用。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