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圖書館事業,特設臺南市(以下
簡稱本市)公共圖書館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書香大臺南願景之實現。
(二)研議本市公共圖書館制度變革。
(三)研議本市公共圖書館發展計畫。
(四)審查本市公共圖書館年度工作重點、績效目標及所需資源。
(五)研議其他與本市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有關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
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之:
(一)本府相關局處長或區長等六人。
(二)圖書資訊領域相關學者專家及從業人員七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本府各機關(單位)首長
(主管)或從業人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五、本會每年六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副召集人代
理;召集人或副召集人皆因故不能出席,由出席委員互推主席。
本會得邀請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或說明。
六、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本會各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本府各機關(單位)首長(主管),因
故不能出席會議,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臺南市立圖書館館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
,辦理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臺南市立圖書館派員兼辦。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