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庫款安全與支票減量,使庫款支
付達迅速、正確及安全之目的,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請領納入集中支付款項,
應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但有特殊原因依其他方式領取且於
付款憑單附記事項欄註明原因者,不在此限。
三、各機關納入集中支付之公用事業費應以電匯方式辦理。但以零用金支
付之小額案件或匯入機關專戶自行動支者,不在此限。
四、各機關彙送本府財政稅務局以電匯支付水費、電費或電話費者,應依
下列方式辦理:
(一)支用機關應以預借方式簽具付款憑單。
(二)應納費用經公用事業機構銷帳後,收據由各該機構逕寄各機關據以
核銷辦理轉正。
五、各機關應依公務預算編列為相同工作計畫或基金預算編列為相同業務
計畫之水費、電費或電話費,分別依該公用事業機構合併帳單原則辦
理帳單合併,其繳費期限相同者彙整編製付款憑單據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