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停車場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公有路外停車場,指臺南市政府在道路路面外
(下),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
車輛之場所。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第 四 條 本辦法之受託人,指依公開招標或招商方式,取得公有路
外停車場委託經營之民間機構,並與管理機關完成訂定委託經
營契約,對外經營停車場業務者。
第 五 條 參與投標經營公有路外停車場者資格,另以投標須知或招
商文件訂定之。
第 六 條 委託經營期間,公有路外停車場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
,由管理機關負擔;其餘相關停車場經營應繳納之稅捐及費用
由受託人負擔。
受託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於委託經營期間須維
持相關停車場設施(備)之正常效能,並不得有毀壞或減損其
原功能之行為。
受託人如需增添、更換設備,應徵得管理機關同意後始得
為之;其費用由受託人負擔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第 七 條 受託人應將公有路外停車場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不得指定專用車位或設備供特定對象使用,且不
得經營停車場業務以外之商業行為。
第 八 條 停車場費以計時收取為原則,並得採月票方式收費;其位
於市中心區或商業區者,得採計時累進方式收費。
前項費率不得超過臺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標準表之規定,
並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