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生態保育志願服務運用單
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之服務績效,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依法向本局備案(查)之運用單位為限。
三、各運用單位為促進及提昇志願服務績效,得組成志願服務隊,其組織
及運作依下列規定:
(一)應訂定志願服務計畫。
(二)置隊長一人、並得置副隊長及組長若干人。
(三)每年至少召開全隊會議一次,每半年至少召開幹部會議一次。
(四)應備置志工基本資料、服務紀錄、會議紀錄、志願服務統計表及服
務成果。
四、各運用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年度計畫及編列各項相關經費,函報本局核備。
(二)志願服務計畫辦理情形、服務成果及志願服務統計表於每年二月底
前函報本局備查。
(三)定期辦理志工及團隊之服務績效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函報本局備查
。
五、志工教育訓練應完成特殊訓練十二小時,其中與農業有關之課程至少
二小時,與生態保育有關之課程至少四小時。完成基礎訓練及特殊訓
練者,應核發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六、本局針對各運用單位之執行績效,每年辦理一次評核為原則。
本局應訂定評核表(如附表)並指派業務相關人員(或聘請專家、
學者)若干人依表評核;受評核之運用單位應派負責管理志工業務人
員並備妥相關資料接受評核。法令或志願服務推動方向有變更時,本
局得隨時配合修正評核表。
評核滿分為一百分,評核結果平均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至
八十九分者為甲等,七十分至七十九分者為乙等。
評核結果優等者,本局得酌予獎勵;評核結果未達乙等者,本局得
加強輔導。
七、志工個人與團隊之獎勵及表揚,由各運用單位自行辦理。依本要點考
核特優之志工與團隊,得提報本局獎勵及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