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及運用公共藝術設置經費,
特設置臺南市公共藝術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專戶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三、本專戶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提撥之經費,且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預算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
(二)主管機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三)中央政府補助款項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本專戶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四、本專戶資金之用途如下:
(一)公共藝術計畫之辦理。
(二)公共藝術空間之設置及管理維護。
(三)公共藝術之教育推廣及人才培訓。
(四)其他公共藝術相關事項。
辦理前項各款之事項,應報臺南市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其成果,
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五、本專戶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並解繳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