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簡稱本局)為協助醫學、公共衛生、藥事、護理
、食品營養、檢驗、心理等相關科系學生瞭解公共衛生實務,增進醫
療知能,特訂定本規定。
二、身份類別與資格:
國內外公、私立專科以上在學學生,經學校薦送至本局各相關單位實
習之學生。
三、實習單位:係指本局及臺南市各區衛生所。
四、申請單位:係指醫療(事)相關學校,學生實習應由學校向本局提出
申請。
五、申請單位申請學生實習,應與本局訂立契(合)約(如各校規範或附
件一);惟訓練未滿四十小時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流程:
(一)各學校具正式來函,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本局核定後,函復申請學校。
七、實習規範:
(一)實習對象:各大專院校在學學生。
(二)實習名額:由實習單位自訂。
(三)申請實習規定:
1.登記方式:由各大專院校於實習期程前兩個月行文申請為原則
,本局受理審核,俟審核通過後,校方應於實習前一個月與本
局簽訂契約書。
2.本局核定實習名額後,申請單位須檢送實習生名冊、基本資料
及實習計畫書(註明受理機關/單位、學習科目、學習內容、
學習起迄期間、考評辦法及評分表)予受理機關。
3.實習單位管理:
(1)實習單位應善盡指導管理及監督、考核之責,實習期滿
,由本局依薦送學校檢附之評分表,評定其實習成績送
交申請單位以為考評依據。
(2)實習生之實習項目及進度,由實習單位依據申請實習計
畫書之內容,安排實習課程。
(3)假日與輪班依本局實習單位之規定。
(4)實習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本局各項規定,並配合差勤管
理、態度謙恭有禮、注意服裝儀容之整潔,不得有遲到
早退,怠忽職守之情事;如因故必須請假者,應經實習
單位主管批准。未遵守上述之規定,將終止其實習資格
。請假逾實習期程六分之一,或無故未到勤累計達二天
者,將終止其實習資格,不予評核。
(5)申請單位之聯絡人員,應隨時與實習單位保持聯繫,並
不定期安排導師赴實習單位輔導學生校外實習活動事宜
。
(6)實習期間之住宿、膳食、疾病治療、安全維護或其他生
活必須事項均由學生自理,必要時本局得予以協助。
(7)實習生應維護單位場地清潔,並於使用後恢復原狀。
(8)實習生於實習結束前3日內提出五百字以上的報告一份,
俾利策進實習成效。
(四)實習報到:
1.實習生報到當日攜帶學生證、保密聲明書
2.實習單位於報到日發放實習人員注意事項給實習生。
八、實習學生於學習期間,應遵守受理機關之各項規定(含附件二注意事
項及附件三保密聲明書)。
九、實習期滿,如需發給實習成績證明,由本局核給;但請假逾六分之一
,或有無故缺席情形者,不予核發。實習成績考核表,各單位於實習
結束後二週內將評分表送申請單位辦理。
十、費用:依雙方協議定之。
十一、本規定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