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南市美術館籌備工作,特設臺
南市美術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籌備處),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籌備處設五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究典藏組: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整理考據、分類登錄、保存
維護、美術品維護室及典藏庫房規劃等事項。
(二)展覽策劃與展示設計組:美術作品之策展、國際美術作品交流及接
待服務等事項。
(三)教育推廣與公共服務組:美術教育推廣、數位資訊業務規劃、活動
規劃執行及國內外學術研討會策辦等事項。
(四)資源整合與公共行銷組:中西美術史、美術著作出版、美術品研究
及館務未來發展政策制定等事項。
(五)總務行政組:採購事務、先期計畫招標作業、財務計畫之擬訂與評
估、美術館體建築景觀工程、設備、整體環境之規劃設計、興建審
查及各項工程驗收等事項。
必要時,各組得設專業諮詢委員會,提供業務發展諮詢意見。
三、本籌備處置主任一人,由市長指派,承市長之命綜理本籌備處各項業
務,並指揮及監督所屬人員;置秘書一人、組長五人及組員十人,得
由本府派員兼任,辦理相關業務。必要時,並得聘僱適當人員若干人
,辦理相關業務。
四、本籌備處人事、會計等行政業務由本府相關單位派員兼辦。
五、本籌備處會議由主任召集之,必要時得邀本府相關機關(單位)參與。
六、本籌備處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籌備處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等相關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籌備處於臺南市美術館成立時裁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