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增進民眾菸害防制意識,落實民眾守法觀念,鼓勵民眾
共同檢舉菸品販售業者違反菸害防制法事件,達成菸害防制之
目的,制定本辦法。
前項所稱菸品販售業者,係指經營菸品批發或零售之業者
。但不包括以無法辨視消費者年齡之方式販賣菸品之業者。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第 三 條 依本辦法檢舉本市菸品販售業者違反菸害防制法(以下稱
為本法)規定之菸品標示、廣告,經查證屬實,依本法所處罰
鍰實收數之百分之五,核發獎金予檢舉人。
按次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善多次處罰者,前項獎金以第一
次處罰之實收罰鍰為計算基準。
第 四 條 檢舉人應填寫紀錄表(如附件),親自簽名、蓋章或按指
印,並提供具體違法證據,向主管機關檢舉:
一、檢舉人之姓名、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
及住址。檢舉人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地址及其代
表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二、涉嫌違反本法規定菸品名稱及場所之名稱、地址、負
責人姓名、時間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
得免記載。
以言詞或電話所為檢舉,經受理機關作成紀錄,檢舉人並
到場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不受前項限制。
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檢舉無具體事證者、不以本辦
法規定紀錄表(如附件)檢舉者,或經通知補繳檢舉資料,未
於通知函到達七日內補齊者,不予受理。
第 五 條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
二人以上分別對同一案件檢舉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
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前項最先檢舉者之認定,以主管機關收件日期為準。
第 六 條 有關機關於檢舉前已發現違反本法規定之案件,不適用本
辦法之規定。
依本辦法核發之獎金,經通知檢舉人前來領取,逾期三個
月未領取者,視同放棄。
第 七 條 對於檢舉人個人資料、檢舉書、紀錄或其他相關資料,應
予保密。
第 八 條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有受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
,本局應洽請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 九 條 本辦法所需獎金,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於年度
結算核發。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