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基層醫療品質與效率,均
衡醫療資源確保醫療可近性,考評各區衛生所(以下簡稱衛生所)施
政績效及個人工作績效評核機制,作為發放獎勵金之依據,特訂定本
作業規定。
二、發給對象:
(一)衛生所獎勵金之發給,除未開辦醫療門診業務,且無實際醫療門診
收入者不適用外,悉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二)獎勵金發給對象以衛生所年度預算所列員額及年度進行中經核准增
加員額之現職人員為限。但臨時、額外人員,得由衛生所自行衡酌
納入。
三、經費來源:
(一)按年度醫療事業收支總淨餘數(應扣除由醫療作業基金購置之固定
投資及醫療儀器所按月依規定提撥之折舊費用,及由醫療作業基金
所進用人員之各項人事費用外,當月應收帳款應以實收數計列。但
以公務機關預算建(購)置之資產之折舊提撥數得免列扣除)提撥
百分之九十五為獎勵金;其餘百分之五留存衛生所醫療基金專戶,
依臺南市醫療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管理運用。
(二)獎勵金應提撥百分之十解繳本局統籌款專戶,並由本局統籌運用。
(三)獎勵金扣除解繳本局統籌款專戶後之餘額,為預防保健獎勵金及醫
療獎勵金。
四、預防保健獎勵金及醫療獎勵金其收入應先扣除成本費用(應診費、加
班費、差旅費、誤餐費及使用材料與物品費等雜支)後之淨餘數按第
三點提撥,剩餘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預防保健獎勵金係指辦理行動醫院、全民健檢工作之獎勵金,其中
百分之三十為醫師獎勵金,百分之七十為其他工作人員獎勵金,且
彼此間不得互相流用。
(二)醫療獎勵金
1.醫療獎勵金之百分之七十為醫師獎勵金,百分之三十為其他工作
人員獎勵金,且彼此間不得互相流用。
2.獎勵金發給時,應將發放期間發生之應收帳款尚未收回數扣除。
3.衛生所辦理醫療與牙醫診所服務時,應依各該科別之淨盈餘數比
例分別計算各科別之醫師獎勵金總額。
五、獎勵金發給上限,依下列規定:
(一)醫師不得超過師(一)級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二項合計數之五倍。
(二)其他人員不得超過個人俸額及專業加給二項合計數之一倍。
前項超出上限之金額應歸入本局統籌款專戶內運用。
六、衛生所醫師應於事前一個月一致決定是否支領醫師不開業獎金;選擇
支領不開業獎金之衛生所,不得再發給獎勵金,其賸餘解繳本局統籌
款專戶。
七、發給獎勵金之績效評核機制:
(一)應由衛生所成立績效評估小組,依績效評核原則及客觀、量化之具
體績效指標,評估單位或個人之貢獻程度及工作績效,分等第發給
獎勵金,不得平均分配。
1.考評單位:衛生所除所長外再選定一至二人成立績效評估小組。
2.考評項目及評分標準:如附件一,但各所可依實際需求,自行修
訂。
3.考評程序與時間:
(1)考評期間:由衛生所依核算分發獎勵金之月,自行訂定。
(2)評審:由所長召開績效評估小組評審,暫時未能成立小組者,
由所長自行評審。
(3)核定:評審結果於次月二十日前完成,並將評審結果存放於各
所備查。暫時未能成立小組者,於評審後得將評審結果送本局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