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解決本市現有巷道及建築線指示
等相關爭議事件(以下簡稱為爭議事件),特設現有巷道及建築線指
示爭議事件評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現有巷道公用地役關係爭議事件之處理、協調配合審議事項。
(二)經報請核准列入議程之現有巷道及建築線指示爭議事件。
(三)其他有關現有巷道及建築線指示爭議事件之交議及研究建議等事項
。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
任;副召集人二人,由本府工務局副局長及都市發展局副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工務局公共工程處副處長。
(二)本府地政局副局長。
(三)本府交通局副局長。
(四)本府法制處副處長。
(五)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及社團法人臺南縣建築師公會建築師代
表各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予
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本小組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以出席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本府人員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
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小組為審議案件之需要,得邀請當事人或權利關係人到會陳述意見
並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必要時,得請當地里長及土地所在地之區公
所人員列席說明。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應做成紀錄,由有關業務機關(單位)以本府名義執
行之,其執行情形應提會報告。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