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
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政府智慧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
市長之命,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之督導,綜理中
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一人,襄理主任處理
中心業務。
第 三 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數位創新組:市政資訊整體規劃與推動及管考、設置
及應用資訊計畫之審議、資訊政策研擬企劃、數據分
析、機器學習、採購及總務等事項。
二、資訊管理組:資訊軟硬體設備及市政網路管理維運、
資訊機房網路共構服務整合推動、共通性資訊系統及
平台規劃設計、資訊安全管理維護、個人資料保護、
縮短城鄉數位落差計畫推廣、推動資安與資訊教育訓
練及相關整合、市政資料備份、異地備援、資料倉儲
、政風、環境教育、預控、出納、財產管理、研考及
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三、智慧應用組:開放資料、智慧城市相關資通訊科技整
合、智慧寬頻應用城市計畫、線上申辦服務整合推動
、市政服務對外社群化應用推廣、市政資訊應用服務
數位推廣、無線寬頻服務及漫遊機制應用推廣、物聯
網應用服務、雲端數位匯流應用推廣、文書及檔案等
事項。
第 四 條 本中心置組長、高級分析師、分析師、管理師、組員、助
理員、助理管理師、書記。
第 五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主任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主任。
二、數位創新組組長。
三、智慧應用組組長。
四、資訊管理組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本中心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副主任。
三、組長。
四、人事管理員。
五、會計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或參加。
第 十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
,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