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解決臺南市市有房地無權占用人(以
下簡稱占用人)不能一次繳清積欠之使用補償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占用人積欠使用補償金,確無能力一次繳清,而申請分期繳納者,經
該管市有房地之機關、學校,准予先清償積欠之金額十分之ㄧ,餘額
依下列規定辦理分期付款,以六個月為一期:
(一)積欠金額未滿十萬元,准予分六期攤繳。
(二)積欠金額十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准予分八期攤繳。
(三)積欠金額五十萬元以上,准予分十期攤繳。
三、占用人分期付款應繳金額,除自願提前繳納者外,應依分期付款之期
限繳納;逾越下列期限者,依約定加收違約金:
(一)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二。
(二)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四。
(三)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八。
(四)逾期繳納在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
四、占用人分期付款逾繳納期限五個月未繳納時,視為全部到期,占用人
應一次繳清積欠,並就遲延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