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機關為有效推動電子郵件
應用,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各單位係指本局各科室暨所屬機關;所稱員工係指編
制人員及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三、電子郵件由綜合企劃科(以下簡稱管理單位)負責管理,各單位新進
、離職人員帳號申請/ 刪除程序:
(一)本局由人事室知會管理單位,新進人員帳號申請應填具公務電子信
箱申請表,離職人員帳號由管理單位逕行刪除。
(二)所屬機關逕至行政院衛生署全國醫療資訊網服務中心(http://203
.65.42.114)下載「E-mail 帳號新增/ 刪除申請單」填寫。
四、各單位員工均應設置「公務電子郵件信箱」,負責人差假時,由職務
代理人負責。
五、各單位員工相關業務連繫、留言,檔案傳送,應儘量使用電子郵件處
理。
六、各單位員工「公務信箱」每日應按時收讀電子郵件,並刪除不需要之
信件,以節省磁碟空間。
七、使用電子郵件建議於落款處署明姓名、職稱、服務單位、電話等簡要
識別資料。
八、使用電子郵件應避免傳送太大檔案,如需傳送大於系統所設定容量之
檔案,應將檔案壓縮後再傳送,以免影響網路傳輸效能。
九、使用電子郵件應避免下列各項行為:
(一)傳送具有威脅性、商業性、猥褻性、不友善性及不合法之資料。
(二)散佈電腦病毒或干擾其他網路上使用者,或破壞網路節點之軟體設
施。
(三)傳送不利或有損本局聲譽之言論、資料及不實之報導。
(四)私自轉借使用者之帳號(username)及密碼(password)。
(五)未經允許任意將他人之電子郵件轉送其他網站公布。
十、開啟電子郵件傳送之檔案,應先檢查是否帶有病毒,如有病毒立即刪
除,以防資料檔案毀損。
十一、本作業規定經主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