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安定本府與所屬機關學校及臺南市議會編
制內員工之生活,特設置臺南市輔助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與急難貸款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為確保本基金有效保管及運用,並依據預算法第九十
六條第二項規定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特種基金,以本府為主
管機關,臺南市政府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為管理單位。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本基金運用所生之收益。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本基金有關之貸款及墊款。
二、辦理本府與所屬機關學校及臺南市議會編制內員工急難貸款。
三、應行支付金融機構之本息及手續費用。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應於市庫設立專戶存管。但依法律規定或因款項性質特殊,經市庫
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於其他金融機構設置機關專戶存管。
第 7 條
本基金設臺南市政府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
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秘書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財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秘書處處長、法制處
處長及人事處處長兼任。
第 8 條
本會設下列各組:
一、福利組:辦理關於基金之策劃、執行及員工急難貸款等事項。
二、財務組:辦理關於基金之籌集、運用、管理、稽核及出納等事項。
三、會計組:辦理關於基金之會計事務處理等事項。
第 9 條
本會各組置組長一人、幹事一人,由本府人事處、財政處及主計處人員派
兼之。
第 10 條
本會兼任人員為無給職。
第 11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2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訂定前,得準用中央有關之制度。
第 13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