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係延續原臺南縣、市稽核作業,於縣市合併
後所成立之採購稽核臨編組織,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訂頒本府
採購稽核相關辦法,作為本府稽核作業之依循。另為強化本府稽核作
業之遂行,發揮稽核功能,有效推動稽核業務,提升稽核成效,逐步
實現市長清廉政策,特訂定本實施計畫,期藉由稽核監督手段,建構
公平、公開、公正及清廉的採購環境。
二、依據
(一)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二)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三)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設置要點。
(四)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五)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作業程序。
三、年度預定稽核件數
(一)依工程會「加強中小型工程採購稽核監督推動計畫」規定,100 年
度全國各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中小型工程(預算金額 1000 萬元
以下)件數需達全年度中小型工程決標件數之 5.13%。
(二)99 年原臺南縣市政府中小型工程決標件數共計 4712 件,預估本
年度中小型決標件數為 5000 件,依規定該等工程需稽核件數為
257 件。
(三)另考量稽核委員之作業量,每月稽核件數以 36 件為原則,並視情
況調整,預定每月稽核件數如下:
┌────┬──────────┬───────────┐
│ │1000 萬元以下中小型│其他採購(含工程、財物│
│ │工程採購 │、勞務) │
├────┼──────────┼───────────┤
│1 月 │0 │0 │
├────┼──────────┼───────────┤
│2 月 │0 │0 │
├────┼──────────┼───────────┤
│3 月 │24 │10 │
├────┼──────────┼───────────┤
│4 月 │26 │10 │
├────┼──────────┼───────────┤
│5 月 │26 │11 │
├────┼──────────┼───────────┤
│6 月 │26 │11 │
├────┼──────────┼───────────┤
│7 月 │26 │11 │
├────┼──────────┼───────────┤
│8 月 │26 │10 │
├────┼──────────┼───────────┤
│9 月 │26 │10 │
├────┼──────────┼───────────┤
│10 月 │26 │10 │
├────┼──────────┼───────────┤
│11 月 │26 │10 │
├────┼──────────┼───────────┤
│12 月 │25 │10 │
├────┼──────────┼───────────┤
│合計 │257 │103 │
└────┴──────────┴───────────┘
四、稽核案件篩選原則
(一)本市各機關每月決標之採購案件。
(二)民眾或廠商檢舉之異常採購案件。
(三)民意關切之異常採購案件。
(四)媒體報導之異常採購案件。
(五)監審檢調機關移送案件。
(六)主管機關移送案件。
(七)主動自政府採購公報、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或查核系統資料庫勾
稽篩選之異常採購案件。
(八)其他異常採購案件。
(九)配合主管機關或本府政策辦理稽核。
五、稽核方式
(一)專案稽核案件:發現本市各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者,或異常採
購案件有實地專案稽核監督之必要者,得指派稽核委員進行專案稽
核。
(二)一般稽核案件:採購有異常情形,且可藉由機關提供之採購文件稽
核監督其異常情形者,採行書面稽核。
六、稽核重點
(一)採購之必要性、有無分批辦理
(二)有無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情形。
(三)資格、規格有無限制性競爭。
(四)招標、審標(評選、評審)、決標程序有無合乎當時法令規定。
(五)標價偏低、遇流(廢)標,有無檢討妥適處理。
(六)施工品質有無不良、進度有無落後。
(七)契約變更之必要性、適法性及妥適性。
(八)驗收程序之適法性、材料送驗是否依約辦理。
七、稽核結果及處置
稽核結果及改善情形依「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作業應注意事項」第十
、十一點及「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作業程序」第十點規定辦
理。
八、本計畫奉市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