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臺南市勞工育樂中心委託民間廠
商經營管理(簡稱本 OT 案)業務正常推展,落實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法第五章─監督與管理規定,特設置臺南市勞工育樂中心(以下
簡稱本中心)委託民間廠商經營管理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本中心經營管理業務正常推展。
(二)民間營運廠商(以下簡稱廠商)財務之查核與監督。
(三)廠商營運計畫之協調與營運績效評估事項。
(四)其他委託經營契約(含申請須知等契約文件)所約定及與本 OT 案
有關等事項之輔導。
三、本小組執行工作項目:
(一)廠商年度事業投資計畫(包括增資)之查核。
(二)財務監督:
1.投資核算與鑑價:包括廠商期初投資金額之核算與投資價格鑑價
。
2.資料報表查核:
(1)年度結束後之財務報表查核:財務報表包括損益表、資產負債
表、現金流量表、財產及物品目錄等,作為本府查核並作為計
算權利金之基礎。
(2)財務檢查: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以書面或實地等方式檢查廠商
財務狀況。
(3)財務暨組織變動重大事項之處理:
(三)委託營運要求監督與查核:
1.資產盤點:協助業務主辦機關(勞工局)辦理資產物品清點、報
廢及返還工作。
2.廠商應負擔事項之諮詢、監督與審核:
(1)非專業人員僱用之諮詢。
(2)本中心設施之維護與管理事項之監督。
(3)營運空間與功能系統調整或變更之審核。
3.營運費率之訂定及調整:廠商營運費率之訂定上限與調整方案等
之審查事項。
(四)權利金額數之繳交監督與查核事宜:
1.權利金種類及繳交時限:
(1)廠商應於每年一月二十日前繳付當年度之定額權利金。
(2)廠商應於年度終了後翌年一月二十日前繳交經營權利金。
2.查核:年度終了後翌年四月三十日前由廠商依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表所列之營業收入核算,補繳差額之查核
事宜。
(五)營運績效評估:
1.評估項目:包含經營效率、設施維護管理、顧客滿意度、環保及
安全衛生等。
2.評估方法:
(1)成立評估委員會,其成員由本小組召集人指定本小組成員擔任
之,並得邀請相關單位團體或學者擔任之。
(2)每年度營運屆滿後辦理績效評估乙次,每次評估作業應於廠商
將該年度營運績效說明書及財務報表提送本府後,三個月內辦
理完成;評估方式及程序依契約之所定。
(六)違約之處理:廠商於委託經營期間任何違反契約之義務、應辦理之
事項、本府認為廠商有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之處理。
(七)廠商優惠及睦鄰方案執行情形之監督:包括廠商對勞工團體、本府
、地方承諾事項等之監督。
(八)其他契約約定事項之處理。
(九)權利金分配機制之評估與制定。
四、本小組置成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擔任之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秘書長擔任之;其餘由本府就下列本府人員(
科長級以上)派兼之:
(一)財政稅務局代表。
(二)主計處代表。
(三)法制處代表。
(四)工務局代表。
(五)觀光旅遊局代表。
(六)經濟發展局代表。
(七)消防局代表。
(八)環境保護局代表。
(九)衛生局代表。
(十)勞工局代表。
(十一)其他經市長指定之人員。
五、本小組為強化諮詢工作,得依實際需要請本市市級總工會代表及本 O
T 案原設計單位(花文沂建築師事務所)、規劃單位(真理大學觀光
學院)、諮詢單位(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甄審委員等
學者、專家擔任諮詢顧問。
六、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成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會議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召集之,副召集人因故亦不能出席時,
由召集人指定成員一人召集之。
本小組會議採首長制,會議討論事項依會議主席裁示辦理。
本小組會議並得邀請諮詢顧問、有關機關或人員及廠商負責人列席。
八、本小組會議討論決定事項,應以本府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