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立仁愛之家(以下簡稱本家)置主任,承臺南市政
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本家業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第 三 條 本家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業務組:家民之安養、收容與生活輔導、個案調查、
家屬訪問、疾病醫療、異動登記及出入之審議等事項
。
二、總務組:文書、印信、出納、修繕、財務、物品管理
、膳食給養、供應保管及不屬其他組之事項。
前項各組置組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 四 條 本家置秘書、社會工作師、組員、助理員。
第 五 條 本家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家置會計員,由臺南市政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主任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南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業務組組長。
二、總務組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本家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家擬訂,報
請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家訂定,報請本局備查並副知
本府。
第 十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