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籌措停車場興建、營運資金及獎助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以提昇其服務
水準,依據停車場法第四條第二項、預算法第十九條及第七十八條之規定
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臺南縣停車場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非營業循環基金,以臺南縣
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機關,本府工務處為執行單位。
第 3 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依停車場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第 4 條
本基金之資金於本府代庫(指定)銀行設立專戶專存循環運用。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限依停車場法第五條之一之規定。
第 6 條
本基金收支處理程序如下:
一、收入之款項,繳交本府指定銀行撥入本基金專戶收帳。
二、支出之款項,由執行單位依照年度計畫預定程序逐案核撥。
第 7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其預算之編造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
務之處理,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收支情形,應由執行單位按月編製報表,分送本府財政處、主計處
及審計部臺南縣審計室。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