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臺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二、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解決本縣現有巷道及建築線指示
等相關爭議事件(以下簡稱為爭議事件),特設現有巷道及建築線指
示爭議事件評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現有巷道:指依臺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認定之現有巷道。
(二)建築線指示:指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建築線指示結果
。
四、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現有巷道公用地役關係爭議事件之處理、協調配合審議事項。
(二)經本府城鄉發展局報請核准列入議程之都市計畫區內現有巷道及建
築線指示爭議事件。
(三)其它有關現有巷道及建築線指示爭議事件之交議及研究建議等事項
。
五、本小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本府城
鄉發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城鄉發展局都市計畫課課長。
(二)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課課長。
(三)本府工務局土木課課長。
(四)本府地政局地用課課長。
(五)本府行政管理室法制行政課課長。
(六)本府工務局交通課課長。
(七)台灣省建築師公會臺南縣辦事處建築師代表二人。
(八)地政、建築及都市計畫專家學者各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小組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
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共推選一位委員擔任主席。
七、本小組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並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決議,但本府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得委由相關業務承辦人員
代理,並得計入出席人數。
八、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城鄉發展局都市計畫課課長兼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及處理行政業務。
九、本小組為審議案件之需要得函請兩造當事人到會陳述意見及請有關機
關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請由當地村里長列席說明。至土地所在之鄉
鎮市公所,應指派專人列席說明。
十、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之領出席
費及交通費。
十一、本小組決議事項應做成紀錄,由有關業務單位以本府名義執行之,
其執行情形應提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