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督導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安全、營
運及維護,以維持停車場管理品質與營運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路外公共停車場係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
、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三、督導考核之項目如下:
(一) 營運管理部分:
1.停車場環境整潔。
2.標誌指示及應記載公告事項。
3.週邊道路停車管理及管制。
4.營運收費標準。
5.殘障車位比例與收費優惠。
6.委託經營契約書規定之項目。
7.停車場登記證所列營業事項。
(二) 政風稽核部分:
1.停車場營運情形與收費作業。
2.停車場管理及營運紀錄情形。
3.公辦公營停車場經營情形。
4.公辦民營停車場經營情形。
(三) 營建部分: (平面式停車場免查核)
1.是否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2.緊急進出口、防火區劃、安全梯…等是否符合使用執照竣工圖說
。
(四) 消防部分: (平面式停車場免查核)
1.消防滅火設備、避難逃生設備及其他消防搶救設備。
2.是否定期檢修申報。
3.是否定期舉辦防護演練。
四、辦理督導考核之方式如下:
(一) 每一年依督導重點,由本府編組派員指導、考核、查察停車場營運
狀況。
(二) 督導考核辦理方式以實地督訪為主,除特殊需要得辦理不預知督導
考核外,應於督導考核前通知受考核機關指派代表會同,及函文詳
列督導考核事項、時間、地點、人員編組等。
(三) 督導考核完成後,應將考核結果彙整記錄為督導考核報告,分函各
受考核單位及其所隸屬之上級機關參處,並追蹤其辦理改善情形。
五、受督導考核單位應就督導考核事項,備妥因督導考核需要之相關資料
,並充分配合。
六、督導考核結果將函請各受考核單位及其所隸屬之上級機關參考列管改
善,並視個案督導考核之缺失程度,於一定時間內複查改進情形。
七、本要點所需督導考核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
八、本要點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