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臺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事項,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本規範。
二 委託辦理室內裝修之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時,應與審查機構訂定書面
契約,明定雙方權利及義務。
三 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時,每件應指派具有本辦
法第八條規定資格之審查人員二名以上為之;並於一週內將審查人員
造冊送本府備查。
四 室內裝修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作業流程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五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
種公眾使用,涉室內裝修者,應先經由本府初審核可。
六 室內裝修圖說審核改正期限為自通知日起六個月,逾期未改正或複審
仍不合規定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改正期限為自
通知日起三個月,逾期未修改者,審查機關應報請本府查明處理;有
特殊情形者得報請本府核准展期。
七 室內裝修施工期限以五個月為基數,每增加一層增加二個月,並於審
核圖說合格通知申請人時一併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