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台南市消防退休人員協會(以下簡稱退休協會)補助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補助款須依法編列年度預算,並依所編列預算及用途支用。
三、本要點補助之經費,得為下列使用:
(一)辦理會員大會、理監事會、常務理監事會等相關活動費用。
(二)辦理會員聯誼(歡)會及文康活動等費用。
(三)辦理其他有關退休消防人員照護事項費用。
四、申請補助期限及應備文件:
(一)退休協會應於辦理活動前一至三個月,填具申請補助計畫書送本局審核,經核定後補助之。受補助經費以本局年度內編列預算額度為限,必要時得酌減之。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計畫名稱。
2.主(協)辦單位。
3.時間(期程)。
4.地點。
5.參加對象。
6.執行方法。
7.經費概算。
8.經費來源及預期效益。
五、受補助經費之存儲、採購、結報與核銷:
(一)退休協會領受補助款後,應存入辦理補助經費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二)辦理採購如有政府採購法規定之適用情形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辦理結報核銷時,應檢附收支明細表(須載明活動實支經費總額、支出用途)、原始憑證,並附具領款收據及憑證。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四)受補助經費如有賸餘款,應予繳回;未能於年度結束前完成核銷者,除應繳回補助款外,並列為酌減次年度補助金額之考量。
六、考核方式:
(一)書面考核:依核銷所附相關資料辦理。
(二)實地抽查:
1.本局得隨時派員瞭解退休協會辦理情形。
2.本局得指派業務相關人員組成補助經費督導考核小組,以抽查考核實際執行情形。
七、受補助款經本局考核結果,如發現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浮)報或成效不彰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款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八、依本要點核定之補助案,除依法令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資訊性質者外,包括補助事項、補助對象與其所歸屬之直轄市、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應按季於本局全球資訊網站專區公開;本局對其管考結果,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