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向扶養義務人追償,本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先行支付安置兒童、少年之相關費用,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局為保護兒童及少年權益,於其扶養義務人未支付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費用時,由本局先行支付。
前項本局先行支付之費用應向扶養義務人進行追償;其程序如下:
(一)社工於受保護個案接受安置起一個月內訪視扶養義務人生活情形,評估扶養義務人財稅資料、福利身分及申請安置補助等情形,並計算追償金額。
(二)計算追償金額後,以公文書通知扶養義務人於三十日內償還。
(三)經公文書通知限期償還,屆期未償還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三、本局向扶養義務人追償之費用項目及標準,依臺南市兒童及少年安置費用標準計算之。
前項追償費用之計算,應自受保護安置者接受安置日起至終止安置日止。
四、依前點規定計算之費用,於本局辦理追償時,應先扣除個案相關福利補助。但該福利補助屬依法不得作為抵銷標的者,不得先行扣除。
五、扶養義務人無力一次繳清追償費用時,得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分期繳納。
前項分期繳納之規定,比照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及所屬機關辦理行政罰鍰分期繳納實施要點辦理。如情形特殊有延長期數必要者,得專案簽請局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