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提
供員工免受霸凌侵犯之職場,進而安心投入工作,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職場霸凌,是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藉由權力濫用與不
公平的處罰所造成的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
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
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
三、本規定適用於本局及所屬衛生所員工於工作場所或執行職務時,遭受
任何人職場霸凌事件。
四、權責單位及申訴管道:
(一)向單位主管提出申訴
(二)本局人事室:
1.負責公務人員、約聘僱用人員申訴案。
2.專線電話:06-2679751#312
3.傳真:06-2690667
(三)本局秘書室:
1.負責技工、工友、駕駛及臨時人員申訴案。
2.專線電話:06-2679751#151
3.傳真:06-2699487
五、提出申訴程序如下:
(一)當事人應於事實發生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向所屬單位主管或人事室(
或秘書室)提出申訴。
(二)申訴應填具申訴書(如附件1)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或急迫時並得
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1.當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
、聯絡電話。
2.有委託代理人者,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
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如為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如附件2)。
3.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三)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作成決定前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
於送達人事室(或秘書室)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提
出申訴。
六、受理申訴程序如下:
(一)當事人所屬單位主管或人事室(或秘書室)受理申訴後,應立即主
動通報機關首長、相關協處單位,必要時應聯繫家屬。
(二)如已發生重大人身侵害,應通報警察單位及消防單位為緊急處置及
送醫,並通知家屬。
(三)人事室(或秘書室)將案件提報本局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稱
防護小組)調查審議事件發生原因及相關情形。
七、調查程序及處置:
(一)案件由防護小組審議;防護小組召集人應於權責單位接獲申訴之翌
日起七日內指定相關人員(單位)組成調查小組調查事件發生原因
,並作成調查報告書提交防護小組。申訴案件應自權責單位收受申
訴案件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
當事人。
(二)調查小組應就調查結果以書面作成調查報告提交防護小組作成決議
,決議前得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場說明;如經調查確有霸凌情事
,防護小組應視情節輕重作成調整職務、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置之建
議及改善措施,並應簽陳機關首長核定;權責單位應將核定事項通
知雙方,並明示救濟途徑。
(三)有關前款處置建議經核定後,應視處置內容依霸凌者之身分類別交
由權責單位召開考績(核)委員會審議或移送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
項;並責成各該單位應研擬改善措施,避免霸凌情事再次發生。
(四)調查委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對於與霸凌事件相關之情事,負有保密
義務。
八、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
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防護小組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
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防護小組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
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
,應由防護小組命其迴避。
九、職場霸凌事件之調查,應依照下列原則為之:
(一)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二)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
辯機會。
(三)當事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
經驗者協助。
(五)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
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它足以辨識身分之資
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如有洩
密時,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八)對於在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
、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
差別待遇。
十、當事人之處遇: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局得依員工協助方
案調整工作、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並持續關懷個案後續
情形。
十一、本規定奉核可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