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審核,統一身心障礙者家庭應計算人
口範圍之認定標準,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三、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
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在學領有公費。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四、本注意事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適用修正前
第一點第二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第二點第二款至第三款及第三點規
定請領者,繼續適用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適用修正前第
二點第一款規定請領者,繼續適用至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