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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本市公、私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主動清除場所內之登革熱病媒蚊及其他孳生源」及「地方主管機關應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必要防疫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登防字第1081138893C號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衛生類
圖表附件:
109年2月7日府登防字第1081138893C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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