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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告指定本市「有店面之餐飲業」應提供環保餐具予現場食用之消費者選擇使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環廢字第1090065668A號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環保類
圖表附件:
109年1月17日府環廢字第1090065668A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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