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激勵臺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消防人員執行取締爆竹煙
火及舉發不實檢修報告工作士氣,提升工作效率,以維護公共安全及
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消防機關核發工作獎勵金支給要點第五點
第二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規定之取締爆竹煙火及舉發不實檢修報告工作獎勵金(以下簡
稱本獎勵金),核發對象為本局執行取締爆竹煙火及舉發不實檢修報
告工作,具有績效之消防人員。
三、本獎勵金核發細目及標準依「本局取締爆竹煙火及舉發不實檢修報告
案件工作獎勵金核發標準細目一覽表」(如附件一)辦理。
四、本局業務單位申請本獎勵金者,應於案件結束後三個月內,主動查核
並詳敘具體事蹟,確實填寫「本局核發取締爆竹煙火及舉發不實檢修
報告工作獎勵金申請審核表」(如附件二),由業務單位簽會人事室
、會計室,依規定從嚴審核,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後,核實發給,本
獎勵金之核發並應視各員出力程度做合理公平分配。
五、同一案件如已領取其他獎金者,不得重複領取本獎勵金,但其他獎勵
金金額較本獎勵金為低者,得領取差額。如有重複、申報不實者,依
法從嚴議處,並追繳重複領取之獎勵金。
六、執行消防工作不力者,不發給本獎勵金,並依有關規定議處。
七、本獎勵金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