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依法妥適公平裁處違反電影法案件,以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
成本,並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新聞及國際關係處。
三、本府處理違反電影法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十
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案件之裁
罰基準,如附表。
四、行為人違反電影法規定之行為,應按各該項次裁罰基準第一次規定予
以裁罰,改正期間經過後,經本府查獲仍未改正者,視為第二次以上
之違規行為,並按各該項次裁罰基準遞次規定予以處罰之。
五、案件依本基準裁罰如有顯失衡平之情事,得斟酌案情,依行政罰法之
規定,予以減輕或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