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所屬各級學校妥善處理並預防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事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處理疑似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事件,除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點規定之人員。
除前開適用對象外,其餘人員如課後社團教師、課後照顧人員之調查程序得參照本流程辦理。
四、管教、處罰及體罰之定義:指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及其附表之情形。
五、為落實學校正向管教措施並預防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事件,學校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訂定辦法:學校應依教師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規定,訂定學校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舉報管道:學校應設立校園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事件舉報專線或信箱。
(三)專業成長:學校應加強宣導教師正向管教及專業倫理及界線與法治觀念,定期辦理研習。
(四)積極溝通:教師或學校於接獲家長或監護人對於管教措施之意見時,應積極溝通協調及說明理由。
(五)學校應配合本局實施學生心理感受問卷,並應於平時主動掌握校內調查屬實之行為人名單,規劃約制措施以維護學生安全。
六、學校處理疑似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事件,除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規定處理外,應依下列作業流程辦理(詳如附表):
(一)學校應於發現或接獲通知投訴教育人員有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情事後,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下列事項:
1.進行校安通報及相關通報(通知督學、業務科及關懷e起來)。
2.檢視學生受傷狀況,送學校健康中心或醫院治療,並記錄受傷情形。
3.輔導室評估學生心理狀態並啟動相關輔導機制。
(二)學校應於五日內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有關校事會議召開時程、成員組成、出席代表性別比例、調查小組組成及調查報告審議須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若調查報告經校事會議審議屬實,教師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及十五條之體罰事件,學校應移送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再送教師考核會審議。教師無涉體罰而有其他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事件,學校應移送教師考核會審議。
(四)調查屬實之教師,應實施高關懷措施,進行正向管教研習並以一個月為期,辦理追蹤輔導改進情形。
(五)前開正向管教研習應於實施完畢後,檢附研習紀錄及研習心得,報本局備查。
(六)有關教師考核會懲處作業應參考本局所屬學校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事件屬實之懲處參考處理原則規定辦理。經調查結果確認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者,由本局列管並接受相關研習。若違法處罰有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身心虐待之情事,由社會局公佈其姓名。
(七)學校附幼依教師法辦理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事件後,應依教保人員服務條例及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第二款事件若屬情節重大仍應於二日內召開校事會議,以爭取時效。
第一項第三款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教師考核會應於調查報告通過審議後次日起十日內完成。
七、責任懲處:學校人員未依本要點第五點及第六點辦理,應依情節輕重予以檢討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