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村里節電大車拼方案獲獎單位獎
勵金之支用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之承辦機關為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執行機關
為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及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經發局:辦理獎勵金與行政作業費用之編製、請款、原始憑證查核
及訂定支用原則事宜。
(二)民政局:辦理獎勵金與行政作業費用發放、賸餘款繳回及督導區公
所執行獎勵金相關事宜。
(三)區公所:獎勵金執行及核銷事宜。
三、獎勵金及行政作業費用由民政局檢附請款公文、獎勵金支用計畫(附
件一)及領據向經發局請領,並經經發局核定後核撥,其各區行政作
業費用由民政局統籌分配。
各區獎勵金及行政作業費由民政局函請區公所掣據請款後統一撥款
,並副知經發局。
四、獎勵金不得作為設備及投資等資本門支出,其得支用項目如下:
(一)辦理轄內里民參與節能教育推廣參訪活動。
(二)辦理轄內社區節電改善及推廣。
五、獲獎勵金之里辦公處應於獎勵金額度內,擬具獎勵金執行計畫(格式
自訂),報請區公所核定後執行;區公所應彙整計畫執行情形(附件
二),函報民政局備查。
六、獲獎勵金之里辦公處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送計畫成果照
片(含說明)及相關憑證送區公所辦理核銷;區公所彙整獲獎勵金之
里辦公處計畫成果(照片)及相關憑證送民政局辦理核銷。民政局留
存受補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
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
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
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
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另應設
立經費專簿、歸檔經費動支簽呈及相關資料,並配合經發局辦理原始
憑證查核事宜。
七、民政局應於預算年度結束前完成獎勵金及行政作業之支用,並檢具各
區里計畫執行情形一覽表(如附件二)及經費收支結算明細表(如附
件三)送經發局辦理結案;如有結餘款項,並應辦理繳回經發局,俾
利經發局繳回中央。
八、針對推動村里節電有功之業務相關人員,經發局、民政局及區公所得
自行簽報單位首長後優予敘獎,最高以每人嘉獎二次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