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規範民間團體辦理教育活動申請獎狀作
業,以達獎勵衡平之效果,特訂定本原則。
本要點申請對象,指下列民間團體:
(一)依人民團體法核准立案之人民團體。
(二)依財團法人法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
二、民間團體辦理教育活動申請本府獎狀者,至遲應於活動一個月前檢具
活動計畫書、獎狀內文、印製數量之文件送本府審核。
三、由民間團體依本府規定之格式(如附件)、核定之內文及數量自行印
製獎狀後送本府蓋用首長簽字章。
四、活動結束後應將核發獎狀名冊送本府備查。
五、活動計畫書如有變更,應於活動前送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