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南市職安健康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南市政
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
第 三 條 本處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勞動基準課:事業單位勞動基準法宣導、輔導、檢查
及其諮詢函釋、勞動基準管理與備查、受理有關勞動
基準法之申訴、負責登錄陳報檢查結果、統計及提出
專案檢查報告等、資訊系統之規劃與管理及勞動檢查
綜合業務規劃、辦理違法案件之裁處、訴願、及訴訟
等行政後續事務、辦理行政罰鍰、稽催、移送強制執
行及債權憑證等後續事務、不屬其他各課事項。
二、安全健康課: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法宣導、輔導、
檢查及其諮詢函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及
健康檢查、型式驗證產品抽驗與市場查驗、危害性化
學品分級管理抽查、環境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查核、
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備查、受理勞動場所職業災害通報
及派員實施調查等事項、受理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之
申訴、負責登錄陳報檢查結果、勞動統計分析、職災
統計、安全衛生活動推行、資訊系統之規劃及管理、
勞動檢查綜合業務規劃及提出專案檢查報告等、安全
衛生人員組織工作守則備查、辦理違法案件之裁處、
訴願、訴訟等行政後續事務、辦理行政罰鍰、稽催、
移送強制執行及債權憑證等後續事務。
第 四 條 本處置秘書、課長、技士、課員、技佐、助理員。
第 五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業務單位人員兼任會計員,並由主計處
製發派兼令,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處長出缺,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勞動基準課課長。
三、安全健康課課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秘書
三、課長。
四、人事管理員。
五、會計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
加。
第 十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
請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本局備查並副知
本府。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