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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開發行為涉及有形文化資產查詢系統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法規字第1080379352A號 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文化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請臺南市開發行為涉及有形文化資產查詢系統查詢者,
每筆地號收取新臺幣七十元。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