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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處理違反殯葬管理法令案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民生字第1080378625A號 令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民政類
圖表附件:
附表一及附表二.doc
附表一及附表二.odt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
條例)及臺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案件,依
法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
政成本,提升公權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及本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
三、違反本條例及本自治條例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前點所定裁罰基準
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
,並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